在司法实践中,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,推定其无罪,正是“疑罪从无”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。这一原则不仅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,更是保障公民权利、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防线。
1. 从“有罪推定”到“无罪推定”的跨越
古代司法长期奉行“有罪推定”,嫌疑人需自证清白,刑讯逼供屡见不鲜。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“无罪推定”思想,主张未经审判不得视任何人为罪犯。这一理念逐渐被国际社会接纳,并被写入《世界人权宣言》。我国1996年修订的《刑事诉讼法》首次引入“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”的规定,标志着“疑罪从无”原则的正式确立。
2. 法理依据:人权保障与司法制约
1. 证据不足的界定
2. 常见适用场景
1. 误区:从无≠放纵犯罪
部分观点将“疑罪从无”误解为对犯罪的妥协。实际上,该原则仅针对证据不足案件,与打击犯罪并不冲突。司法机关需通过重新侦查、补强证据追责真凶,而非牺牲程序正义。
2. 风险:司法惯性下的“从轻”扭曲
实践中存在“疑罪从轻”现象——因证据存疑而降格量刑。这种妥协不仅违背法理,还可能纵容冤错案发生。例如青海某案中,法院因证据瑕疵错误宣告无罪,后被检察院抗诉纠正。
3. 证据审查的局限性
我国长期依赖“印证证明模式”,强调证据数量而非质量。例如“孤证不能定案”的僵化规则,可能导致关键证据被忽视。需引入“自由心证”制度,结合经验法则综合判断。
案例1:杨松发故意案
2018年,最高人民法院因证据矛盾指定再审,最终以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改判杨松发无罪。此案凸显口供补强规则的重要性——缺乏物证、作案工具时,仅凭同案供述不能定罪。
案例2:张某臣交通肇事案
法院审理发现,指控张某臣驾驶摩托车的证据存在矛盾(如无驾驶证、眼部残疾),且无法排除死者韩某为驾驶人的可能性,最终宣告无罪。
案例3:防卫案件中的从无适用
某“一对一”案中,被告人辩称正当防卫但因无目击证人难以证实。法院以“无法排除防卫可能性”为由判决无罪,强调控方需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责任。
对公众:
1. 了解权利:任何人在判决前均享有无罪推定权利,可拒绝自证其罪。
2. 保存证据:遭遇司法程序时,及时固定通话记录、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。
3. 寻求专业帮助:委托律师介入,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被动接受指控。
对律师:
1. 挑战证据链:重点审查物证来源合法性、证人证言一致性,利用“排除合理怀疑”标准。
2. 利用程序漏洞:如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、取证程序违法等,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。
3. 案例检索:参考类似无罪判例(如顾雏军案、张氏叔侄案),增强辩护说服力。
对司法机关:
1. 完善证据标准:细化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操作指南,减少主观判断差异。
2. 强化同步录音录像:确保侦查阶段全程录音录像,杜绝刑讯逼供。
3. 动态证明责任分配:在正当防卫、精神疾病等案件中,合理分配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。
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文明的试金石。它要求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天平上始终保持平衡,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和程序正义,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。唯有坚守这一原则,才能构建公众对法治的信任,推动社会向更公正的方向迈进。